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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开出的首张“不戴口罩 ”罚单 ,是依据《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对餐饮单位从业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旨在强化疫情防控常态化监管 。
事件背景与法规依据
- 法规实施背景:贰0贰贰年7月壹日起,《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正式实施 ,明确要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口罩,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 事件时间线:首次检查(7月壹6日):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管局北下街所在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单位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依据规定第三条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要求立即整改并加强员工管理。
复查与处罚(7月壹7日):复查时发现该店仍有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依据规定第七条对其处以50元罚款 。这是郑州市区自法规实施以来的首张此类罚单。
图: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餐饮店内检查口罩佩戴情况处罚依据与具体条款
- 《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核心条款:第三条: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规范佩戴口罩,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加强管理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 ,由县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
- 处罚合理性:该餐饮单位在首次检查后未及时整改,复查时仍存在违规行为 ,符合“拒不改正”情形,因此依法处以50元罚款 。
- 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餐饮行业作为人员密集场所 ,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口罩是阻断病毒传播的关键措施之一。此次处罚向社会传递了“疫情防控无小事”的信号,督促餐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 保障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口罩可有效减少飞沫传播,降低食品污染风险 ,保护消费者健康 。通过执法手段强化监管,有助于构建安全的就餐环境。
- 推动法规落地生效:首张罚单具有示范效应,警示其他餐饮单位严格遵守规定,避免因疏忽或侥幸心理面临处罚。
- 加大执法力度:郑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专项检查 ,重点覆盖餐饮集中区域,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确保法规执行到位 。
- 宣传与教育并重:通过现场指导 、发放宣传册等方式 ,帮助餐饮单位理解法规要求,提升从业人员防护意识。
- 建立长效机制:将口罩佩戴检查纳入日常监管内容,结合消费者投诉举报 ,形成常态化监督模式,巩固疫情防控成果。
- 主动落实主体责任:餐饮单位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口罩佩戴规范 ,并通过培训、监督等方式确保员工执行到位 。
- 避免侥幸心理:首次处罚金额虽低,但若多次违规可能面临更严厉处罚,甚至影响企业信誉和经营。
- 关注细节管理:除口罩外 ,还需落实测温、扫码 、场所消毒等防控措施,全方位保障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当前郑州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 ,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情形及处罚规定如下:
- 拒不扫码登记出入小区、商场、超市 、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 、命令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疫情期间不按规定戴口罩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 、命令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刻意隐瞒行程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 ,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 、命令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 、设施清洁消毒,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 、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 ,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 、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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